根据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拟选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1名,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1、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23周岁,不超过55周岁,以熟悉法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的人员为主;
(3)公道正派,有强烈的监督意识,热爱人民监督员工作;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5)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6)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5)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其他人员。
二、选任程序
1、推荐、报名:由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向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申请;
2、登记、审核:由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人选进行登记、审核,并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进行考察并征求本人意见;
3、确定人选并公示:由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任人选,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确认。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
报名地点、电话:黑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电话:0451-53630762,联系人:吴立平。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