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7日讯(贾晋璇 记者雷蕾)哈尔滨市民史某家原因不明的失火,连带着邻居家也被烧了。邻居宋某将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某虽没有直接的侵权和过错行为,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宋某造当的经济赔偿。
2007年1月23日晚8时左右,史某家西侧仓库棚上西北角突然着起火来,火势越烧越旺,并蔓延到了住在西侧的同一连脊房屋的宋某家,烧掉了大半个房屋,损失近3万。事后,市公安消防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史某便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宋某的损失。无奈宋某以史某用火不当造成火灾为由,将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害的房屋及财产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宋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视听资料(录音带),来证明起火原因是被告史某家夹墙烟囱着火而引发的火灾。在法庭的主持下,播发了该录音带,但听不清楚。原告解释说,该录音带是原告与本村村民王某的对话,王某提到曾听被告史某说过,着火的原因有三种可能,不是电火,不是仓房着火,就是烟囱着火。根据王某的话,原告认定此次着火的原因就是史某因疏于管理和防范引起的火灾。
法庭认为,这种录音证据是传来的证据,又不确定起火原因,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遭受火灾原因不明,但起火部位明确是在被告家。可以认定是被告家起火殃及原告的房屋及财产烧损,但不能以此推定出被告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虽然原告主张被告用火不当导致发生火灾,但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系被告用火不当造成火灾,因此不能确定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虽没有直接的侵权和过错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当给予原告损害的房屋及财产适当的经济损失。
据此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费用的诉讼请求。判后,史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