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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把医疗广告审批关 严禁利用新闻形式发布
2008-05-25 12:43:04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刘丹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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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5日讯(衣晓峰 刘丹 记者杜筱) 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完善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对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疗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名义、形象做证明的医疗广告不予受理。同时,严禁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国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去年1月1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绝大多数医疗机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但近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现象有所抬头,就此,省卫生厅规定,对初次违反《办法》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反《办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被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医疗机构再次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由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吊销该机构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因违反《办法》被吊销诊疗科目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管理档案,对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其违法事实、处罚内容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处罚记录”栏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视违法情节给予暂缓校验处理。

  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市场,维护社会医疗秩序,加强医疗机构诚信建设;省卫生厅就此明确规定,以下医疗广告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非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