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6日讯 哈尔滨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制定出台35条重大优惠政策———从培育优势产业群和企业集团为大项目牵动战略提供政策支持、培育名牌产品发展品牌经济、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持和有效服务、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全力助推哈尔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降低
为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实施意见》允许组建“从属联合型”、“协作联合型”企业集团,同时降低了企业集团的注册条件,将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
《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规定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并积极协助企业向有关部门备案。进入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对俄合作产业园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核准对外贸易业务,并可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进出口、对外”等字样。
市工商局还进一步放开经营领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行业、领域。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允许自主选择。
放宽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切实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培育名牌产品,发展品牌经济,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带动全市经济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根据《实施意见》,市工商局将放宽认定市著名商标的条件,新型工业企业注册未满3年但其产品突出区域优势特色、企业规模和发展潜力较大、容易被商标侵权、产品出口创汇的,可随时进行认定。对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工商局将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根据《实施意见》,市工商局将加强与兄弟城市和单位的合作与联动,将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列入东北三省四市商标保护网络。同时,加强对尚未改制的公有制企业老字号保护,避免无形资产流失。发现改制企业商标专用权可能被遗弃或漏估、低估的,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对可能被抢注的公有制企业的老字号,工商部门采取措施预先锁定。
允许国企分步实施改制
为加快国企改革,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持和有效服务,《实施意见》允许改制企业“登本”、“登资”不“登债”。针对哈尔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实际情况,市工商局规定: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负数的,若其资产、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新股东可不必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以股东新注入的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变更登记办理;企业改制前的资产归购买方或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由购买方或兼并方负责的,无论原企业净资产为正数或负数,购买方或兼并方均可用所取得的原企业资产入股,按新设立公司申请登记。
《实施意见》允许国有企业分步实施改制。国企可先改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或国有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再改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另外,凡合并、收购哈尔滨市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以登记保留。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买断国有中小型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可凭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出售协议等文件申请登记,免予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大学生创办现代农企当场核准登记
《实施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在受理登记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积极鼓励城市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经济,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
《实施意见》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供销社、农资公司的改组、改制,并鼓励引导其以连锁方式到农村建点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引导各类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协会转型取得经营主体地位,走规范发展道路。另外,《实施意见》鼓励引导农民、涉农企业和协会注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培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
降低非公企业准入门槛
《实施意见》降低了非公企业准入门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市工商局将放宽出资限制:股东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各方股东确认并在章程中明确,其无形资产在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由原来不超过20%放宽到70%;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50%放宽到70%;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的,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设立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新设立的有限公司,首期实缴资本金只需达到注册资本额的20%以上即可申办,其余部分只需3年内到位;公司设立登记后用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可以不受货币出资比例应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