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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提高义务兵优待标准 大学生参军享多项优惠
2008-10-30 19:21:1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成羽 周军 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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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30日讯(张成羽 周军 记者 印蕾) 记者从黑龙江省征兵办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的文件,我省义务兵优待标准将提高,安置渠道将进一步拓宽,大学生参军可享多项优惠政策。

  据了解,参照全省城镇职工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并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高于4600元的,按不低于4600元标准执行。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

  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对我省征集的本省籍大学生,在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优待的基础上,将补助金在每两年1万元的基础上增加6000元,增加部分由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对进藏兵优待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在校大学生(含农村籍)退役后继续回本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和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义务兵转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自转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此外,《意见》还对完善优惠政策,不断拓宽安置渠道做出规定。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规定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执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符合安置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及伤残退役士兵适当提高一次性补助金。

  为鼓励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其退役后的安置给予政策倾斜。对本省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给予安置,自谋职业的,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一年内报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录取分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城镇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略高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优待补助金。农村籍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根据本人志愿可申请改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