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8日讯(王英杰 记者雷蕾) 记者从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了解到,今年以来,黑龙江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抬头的趋势,仅大庆市就连发多起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冒用、借名等手段向所在信用社实施职务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活动。
3月27日,大庆市杜蒙县公安局刑警二队接群众举报:杜蒙县一心乡原信贷员徐某有非法贷款嫌疑。接到举报后,刑警二队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侦查。经查,2004年4月,徐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本村村民韩某、杨某(二人并不知情)名义贷款2万元后挪作他用。2004年12月6日,徐某又以徐某某(2003年已故人员)身份贷款2.5万元后占为已有。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被移送起诉。
4月2日,杜蒙县公安局刑警二队获悉:杜蒙县白音诺勒乡信用社信贷员王某非法挪用农村信贷资金。获此信息后,杜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对白音诺勒乡信用社近3年的1500笔贷款账目进行审查。经过5天的连续工作,查明信贷员王某涉嫌侵占、挪用农村信贷资金犯罪。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交待: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其利用已故人员袁某、孙某身份私刻印章先后两次贷款4万余元并将钱挪作他用。另外,王某虚构刘振峰、张国军的名字贷款2.7万元和2.4万元并占为己有。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被移送起诉。
5月15日,大庆市肇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侦队接到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报案:该信用社王某在担任永乐信用社副主任期间,在永乐太丰村通过编造假名、冒用他人名字发放贷款。5月29日,肇州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经调查,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间,王某在担任永乐信用社副主任期间,虚构借款人申请,先后申办小额贷款共61笔(有44笔虚构他人姓名、17笔是冒用该村农民的名字),贷款金额28.8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公安机关批捕。
黑龙江省警方经调查发现,此类案件作案手段主要有:一是假名贷款。假名贷款即采用编造贷款人的姓名,伪造贷款人身份进行的骗贷活动。二是冒名贷款。一些信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盗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骗取贷款。三是借名贷款。一些信贷员因亲友不具备发放贷款的条件又急于申请贷款,信贷员遂与具备办理贷款条件的人协商,借其名义申请贷款,贷出的款项全部交由其亲友使用,借款合同期满时再由其亲友将本息交付被借名者予以返还。四是搭车贷款。有的信贷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无法正常贷款,就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供自己或亲友使用,待借款合同期满时,将本息返还被“搭车”的借贷人,由贷款人全额返还信用社的骗贷活动。
此类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聘用的工作人员业务、法律素质较低。据调查,目前大庆市农村信用社60%的工作人员是从本村村民中聘任的,签定了3年的合同(聘用这些农民当“信贷员”主要考虑到村民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便于信用社开展工作)。这些人上岗前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业务能力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信贷员办理农贷业务时,越权代替农民签字、领取贷款、收取农民还款的现象比较突出。再者,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失控。农村信用社审贷人员没有对申请贷款的情况仔细调查核实,信用社将信贷审核权利轻易授权给聘任的信贷员,为职务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创造了客观条件。
针对此类案件频发的现实,我省警方提示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把好入门关,规范贷款发放流程,信用社相关部门在案件发生后应迅速将实际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以便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加大预防和打击此类经济犯罪的力度,有效预防此类经济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