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2日讯 去年8月2日,哈尔滨市市民王江陪邻居刘山到江北找人办事,酒后王江不顾自身醉酒,执意要到江里游泳,最终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江的妻子认为刘山眼见其丈夫溺水却见死不救,一纸诉状将刘山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0万余元。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山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18352元,王江的妻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王江的妻子撤诉。
酒后江边游泳溺水身亡
64岁的王江与51岁的刘山是邻居,平时关系十分要好。去年8月2日早晨,刘山让王江陪他一起去江北找王洪问工程的事儿。
二人在江北的一处工地找到王洪后,在一起聊了一些关于工程的事儿,到了中午,王洪请刘山二人到工地对面的一个狗肉馆喝酒吃饭。
由于下午还要干活,王洪提前结完账就回工地了,王江和刘山则继续喝。二人把一瓶白酒喝光后,离开狗肉馆准备乘船回家。
当二人走到松浦某船口时已近14时,看见江边有不少人在游泳,会游泳的王江因酒后燥热要下水游泳,并让刘山在岸边看衣服。由于王江喝了不少白酒已呈醉酒状态,下水后便晃晃荡荡地沉入水中,岸上有人将王江救起,然而被救起的王江不顾施救人的劝阻,又一次下水,被水呛倒后,被另一个施救人再次救起。之后王江又在另处下水,这一次,刘山在岸边眼睁睁地看到王江沉入水中再也没有上来。
施救者:死者同行人根本不管
12月10日,在松浦区某船口,提起去年发生的这起溺水案,尽管事发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有不少人对这起溺水事故依然有着深刻印象。
“当时正是下午两点多钟,我和一些人在船口溜达,突然看见有一个人在水里呛住了,然后往下沉,我和孙立跳到水里把这个人拉了上来。”施救者王志纲说,救上来后,他发现溺水者年纪比较大,而且酒气冲天,走路直晃荡,显然喝了不少酒。
事发时王英也在场,他与王江聊天时发现,王江语无伦次、吐字不清、满口酒气。听说王江还有同来的人,于是他找到刘山说:“你爸爸醉成这个样子了,你怎么不管呢?”可是刘山却说:“谁是他儿子。”“当时我想报警,可是最终没有报,现在想起来,当时要是报警了,也许就能挽救一条生命。”
王江再次下水,被孙立救了上来。孙立说,当时有人劝和老人一起来的人将老人拉回去,可是那人却无动于衷,根本不管。
目击者叶某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个细节,醉酒老人最后一次下水时,一起来的那个人拿着老人的手机和衣物跟着老人在岸上走,并说:“我看你什么时候能淹死,你就游吧!”
死者妻子告邻居见死不救
王江身亡后,王江的妻子得知事情的真相后,多次找到刘山讨说法。刘山认为:王江是自己执意要下水,由于酒喝多了造成溺水身亡,与他没有关系。
王江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刘山告上法庭。庭审时王江的妻子认为:由于被告从其丈夫第一次呛水到最后溺水身亡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始终无动于衷,没有履行救助的义务,最终导致丈夫死亡。王江与刘山在一起喝酒,酒后被告应负有照看并平安把酒醉酒友安全送到接收人处的义务。刘山因不作为而导致王江溺水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向被告刘山提出索赔100890.5元。
刘山辩称:王江本人存在过错,他和王江共同饮酒,都在醉酒状态下,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见死不救,王江的死亡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他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判决:被告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及证人证言,今年6月份,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虽然对于原告丈夫的死亡被告无主观过错,而且被告与死者之间无法定的监护和救助义务,但是被告与死者一同出去喝酒,在死者醉酒的情况下,被告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能证明其当时处于醉酒的状态而无法行使上述义务。故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处刘山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8352元。
一审判决后,王江的妻子认为赔偿数额过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王江的爱人提出撤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被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11日,记者就本案采访了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段接伟说,在这个案件中,受害人、与他喝酒的同伴都是有责任的,只不过喝酒的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更大一点,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怎么做才算没有过错,才可以不承担王江之死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呢?从法律上来讲,就是同伴之间喝酒就产生了一个附属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酒后一定要照顾好你的同伴,把他安全地护送到家里交给他的家人,这样就不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后果。
本案中,当一方溺水,真正的危险出现时,其同行的伙伴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学界对民法理论的一种共识。如果同伴没有采取相应的作为义务,则属于不作为侵权行为。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