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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新规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档案
2008-12-13 12:01:12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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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3日讯 记者日前从哈市档案局获悉,《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将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档案,不得扣留职工档案。

  据了解,目前哈市企业的职工档案基本处于各单位自管状态,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建立档案,丢失、损毁、涂改档案的事情时有发生。个别用人单位为阻止职工“跳槽”,甚至无故扣留职工档案。

  新办法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职工失踪、死亡、上学、参军、流动或者移居国外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保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的档案代管机构。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档案。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