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6日讯 2007年4月18日晚饭后,家住桦南县大八浪林场的杨某、沈某、袁某、张某在玩扑克时,黄某喝酒后也来玩扑克。在这过程中,因为互相开玩笑产生矛盾,黄某打了杨某脸部一拳,众人将他俩拉开后,把黄某送回了家。杨某和妻子在回家途中,黄某又拿着菜刀追撵杨某,菜刀被他人抢去后,黄某便动手殴打杨某,造成杨某右眼球挫伤、右眼睑裂伤,住院治疗12天,花掉医药费4770.60元。杨某诉讼到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法鉴费、交通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两次将原告杨某打伤且第二次拿菜刀在路上追撵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身体造成了伤害,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42.60元的90%,即561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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