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7日讯 26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审议。该条例采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来评判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并设定标准由百姓评判政府工作好坏,将是国内首部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职务任免、升降和工作人员奖励、问责的重要依据。进行问责的政府及部门相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和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及责令辞职。其中,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有以下十二种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机关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未依法公开政府绩效信息的。
▲造成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
▲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阻挠、变相阻挠绩效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的。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绩效信息的。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等绩效信息的。
▲打击报复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