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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加班最低工资168.7元 不能以补休代替
2009-04-02 08:46:43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沈佳薇 廉玉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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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日讯 按照规定,今年用人单位应从4月4日到6日安排劳动者休假3天。齐齐哈尔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清明节当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调休等方式代替,按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后,清明节期间全部加班的劳动者最低应得加班工资168.7元。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加班费有特殊的算法。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了解到,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算,法定节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200%。以齐齐哈尔最低月工资525元为例,职工每日最低工资为24.1元(525÷21.75=24.1元),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将计算得出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者2倍(正常公休日),便是当日应得的加班费。这样算来,如果4月4日加班,加班费最低应约为24.1×300%=72.3元;如果是在4月5日和4月6日加班,两日加班工资最低将不少于96.4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清明节期间全部加班,最低应得加班工资168.7元。

  除此之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