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1日讯 (记者 印蕾) 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该《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为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为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现役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由收到军人牺牲或者病故通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国家标准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或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年收入(含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等)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应当通过增发定期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此外,《办法》还对义务兵家庭优待以及优抚对象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交通、参观游览和法律救助等方面的优待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全部纳入医疗统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以及享受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廉租住房”;“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免交学校收取的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中专以及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免交学费”;“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免费参观游览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