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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刑警刑讯逼供案尘埃落定 死者家属:我等了9年半
2009-10-19 10:27:0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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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历时9年半,黑龙江省庆安县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于2009年10月下达终审裁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庆安县看守所向4名上诉人宣读了终审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名刑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11年。

  在这几年间,记者曾多次赶赴庆安县对此案进行采访。

  抢劫嫌疑人戴镣铐站着死在刑警队

  2000年5月26日晨6时许,在庆安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受审讯的庆安县农民李福祥,被发现戴着手铐和脚镣站立着死亡。

  记者从庆安县检察院了解到,2000年3月17日,庆安县同乐乡农民李福祥在建三江打工期间,因涉嫌抢劫被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绥化市公安局提请绥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李福祥。4月25日,绥化市检察院以认定李福祥涉嫌抢劫犯罪缺少相关证据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李福祥刑拘期间曾供述在庆安县呼兰河大桥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后绥化市公安局与庆安县公安局沟通,庆安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将李福祥押解回庆安。

  5月25日,时任刑警一队队长的朱松岩指派侦查员吕洪军(现在逃)、崔海龙持庆安县公安局出具的介绍信,于当日16时30分许将李福祥押解回庆安县公安局刑警一队的119办公室。吕、崔将李福祥左手用一副手铐铐在暖气立管的卡子上部,右手用一副手铐铐在暖气片的横管上,双脚分别用脚镣铐在暖气底管上面,面朝北站立,使其四肢活动受限。20时许,吕洪军等三人吃完饭回来,并给李福祥带回饭菜。约20多分钟后,李福祥吃完饭。20时30分许,朱松岩、朱春东、吕洪军、范志国、崔海龙对李福祥开始审讯,由朱松岩主审,朱春东、吕洪军参与讯问。崔海龙在场,范志国负责记录。由于李福祥的供述与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不一致,朱松岩、朱春东认为李福祥交代不好、不彻底,先后用白色塑料管击打李福祥的小腿。审讯到22时30分左右时,朱松岩、朱春东商定审讯暂停,决定次日再审。审讯停止后朱松岩安排崔海龙、范志国在119室看管李福祥。朱春东驾车把朱松岩、吕洪军分别送回家后又返回119室,将李福祥右手的手铐从暖气片的横管上解下来,铐在窗户的拉手上,左手又往紧了铐一下,仍然呈站立姿势。朱春东走后,崔海龙、范志国便在119室的上下铺床上睡觉。

  次日晨6时许,崔海龙、范志国发现李福祥已经死亡。两人解开手铐将李福祥放倒在地,并用手机向领导报告。后经领导决定,将李福祥的尸体送到庆安县中医院的停尸间,并向检察机关报案。

  2000年5月26日7时许,即发现李福祥死亡一小时后,为逃避查处,朱松岩安排朱春东找范志国补做了审讯李福祥时的假供述笔录,内容是让范志国照李福祥在绥化市公安局所供述的材料抄记。自案发后至被刑拘前,4名被告曾三次订立攻守同盟。

  2万元“私了费”坚定死者家属上告信心

  2000年5月26日,庆安县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张广信决定受理调查李福祥死亡事件,并由法纪局工作人员分别询问涉案人员朱松岩等5人。首次调查中,几名涉案警察承认,李福祥是被手铐脚镣控制,站立着接受审讯,但不承认殴打李福祥。

  5月27日,庆安县检察院委托绥化市检察院技术科,对李福祥进行尸检。绥化市检察院下发法医鉴定书:李福祥系病毒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

  李福祥的妹夫李树峰认为,李福祥可能不是正常死亡,遂向庆安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并要求省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省检察院鉴定结论显示:李福祥系慢性病毒性心肌炎,由于特殊体位诱发致使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为餐后3小时左右。

  2000年年底,杨福生调任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树峰又来上访,此时他已开始接连不断地四处上访。在此情况下,2001年2月和7月,检方又进行了两次调查。不过,让李树峰没想到的是,2004年2月17日,庆安县检察院向其下发了“不立案通知书”。

  李树峰说,四处奔走上告弄得家徒四壁,他只能边打工边申诉。2001年,庆安县公安局提出“因李福祥突然死在庆安县公安局刑警队,考虑到其母亲年迈多病,决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私了”。李树峰说,拿到2万元后,他更加肯定“李福祥是非正常死亡”,坚定了继续上告的信心。

  2006年5月12日,庆安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2004年2月17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崔海龙、范志国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李树峰说,得知立案后,他隔三差五到县检察院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调查。

  2008年3月,李树峰听说县里换了检察长,“是个挺正直的人”。他立即找到了检察院,跪在这位新来的检察长赵德贵面前喊冤。李树峰说:“赵检察长当即表示,如果你反映的问题属实,我们将一查到底。”

  赵德贵利用三天时间,查阅了检察院原始侦查卷宗,并听取了原办案人员的案情介绍。

  4月1日,庆安县检察院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福祥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6天后,法医鉴定书结论显示:李福祥无原发性疾病,如委托单位提供案情属实,并排除外药、毒物中毒,不排除因限制性体位造成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致死。

  5月5日,庆安县检察院正式对崔海龙、范志国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5月7日,对朱松岩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6月27日,对朱春东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将4人批准逮捕。

  而就在8月31日下午,赵德贵在庆安大街上遭不明身份人棒袭,一度生命垂危,经省公安厅鉴定属10级伤残。后查明,赵德贵是被庆安县原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富雇凶伤害。


  一审宣判4被告以故意伤害定罪

  2008年11月24日,庆安县4名刑警涉嫌刑讯逼供案在庆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在2000年5月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4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只是为破案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案发后,4名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曾先后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且4名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4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认定朱松岩、朱春东为主犯,崔海龙、范志国为从犯。

  2009年2月11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朱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终审判决4名警察最长被判11年

  宣判后,庆安县4名涉案刑警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名被告人针对原审判决提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证据方面的上诉理由。

  今年8月21日上午,庆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4名警察刑讯逼供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针对控方、辩方在庭审中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的分歧,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4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观点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2009年10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家属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

  此案在全国曾轰动一时,在庆安县也可谓妇孺皆知,而且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9年半,但当地居民仍很关切。终审判决后的第二天,在记者就餐的小饭馆,当地人仍在热议此案。

  在采访结束时,李树峰说,自己并没有参加旁听二审,但他对终审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他表示下一步将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涉案人员

  朱松岩,1966年生人,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朱春东,1967年生人,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

  崔海龙,1975年生人,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范志国,1978年生人,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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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