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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停车场管理新规2月施行 擅改停车场功能罚5万元
2010-01-11 18:10: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进胜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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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1日讯 (李进胜 见习记者 岳云雪) 1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了解到,《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将改变哈市停车场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诸多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管理主体

  以前停车场管理处在政府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状况,《办法》首次阐述和明确了停车场的主管部门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

  设置停车场履行审批验收原则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

  收费标准经审批后实行明码标价

  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服务费。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首次明确违规者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最高罚款5万元;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长途客运车辆、零担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不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等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交警部门认为,对于即将施行的《办法》,将给哈市静态停车秩序带来积极的影响。下一步交警部门将会同城管部门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规划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以缓解目前哈市停车难的状况。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