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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出新规:廉租房实行共有产权 鼓励符合条件者购买
2010-03-23 10:25:17 来源:生活报三江版  作者:张辉 戴辛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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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3日讯 19日,记者从佳木斯市房产局廉租办获悉,佳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的对象和范围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审查确定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参照省建住保办〔2007〕1号文件)。对于下岗职工、职业不稳定、收入不稳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确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廉租房保障建设实行共有产权的方式是: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拟定,报政府审核批准后确定。由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资购买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由政府出资购买。在保障对象具备购房条件后,可续购政府持有产权变为私有产权。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月。

  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时,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协议书》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协议书》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交廉租住房租金。

  已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交易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障对象需返还政策性补助资金的比例方可。五年后交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