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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丈夫抛弃患病妻子 妻子维权上法庭
2010-04-25 07:24:0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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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5日讯 一对本来生活很平静的夫妻,妻子突然患上了尿毒症。狠心的丈夫对妻子不闻不问,最后竟抛下身患重病的妻子离家……夫妻要同甘共苦,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义务,而事实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不仅限于道德范畴,法律对此也有硬性规定。

  四个月的“照料”加上5000元钱,这就是一个丈夫给予身患尿毒症妻子的全部。

  相恋三年成眷属

  病魔来到夫单飞

  今年都39岁的王琳琳、李小军夫妇已经结婚11年,有一个9岁的女儿。近日,王琳琳委托律师写好了起诉状,准备交到南岗区人民法院,将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他们和所有的夫妻一样,曾经有过热恋的经历,也组成了美满的家庭,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即将对簿公堂呢。

  王琳琳与李小军是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的。据王琳琳介绍,李小军是哈尔滨市一家制药企业的办公室文员,自己在一家肉制品厂工作。当时他们是经自己父亲的一个客户介绍认识的,由于这个介绍人和王父既是工作关系又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所以王家就没有怀疑过李小军在人品方面有什么问题。从相识到结婚,他们经历了3年的恋爱时期,期间因为发生争执,还发生过李小军当着王琳琳的面割腕自杀的事情。

  虽然在恋爱期间经历了一些事情,他们还是于2000年顺利地结婚了,为了能给孩子们幸福,王琳琳的父亲送给他们一套商品房居住。起初在他们的婚姻生活里也有一些磕碰,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和谐,婚后第二年,他们的女儿降生了。

  平静的生活没过上几年,灾难就降临了这个刚成立不久的家庭。2005年,王琳琳被查出患有尿毒症,这个家庭就开始走向了危机。据王琳琳的父亲介绍,在检查结果出来之后,他就把王琳琳送到医大一院住院治疗。从王琳琳入院开始,王家就觉得李小军越来越不对劲,他既不过问王琳琳的病情,也不支付任何医药费用。在哈医大一院住院两个多月的过程中,李小军仅仅来探望过一次两个小时的时间,就再没在医院出现过。

  在哈医大一院治疗两个多月王琳琳的病情仍不见好转,2005年10月,焦急的王父将她带到北京住院治疗,可李小军更加不闻不问。2006年底,王父因有事情处理回到哈尔滨,李仍然不过问王的病情。王父气愤至极,来到李工作地点,质问李为什么不对患重病的妻子进行照料,甚至不过问一下。李解释说他们夫妻的感情不好,打算离婚。盛怒之下,王父用皮带抽打了李。在各方的压力下,李小军极不情愿地去了一次北京,在北京住了半个月,并拿出了5000元钱,随后就回到了哈尔滨。

  2006年2月中旬,病情稍见好转的王琳琳随父母回到了哈尔滨。王琳琳回到自己家后,李小军起初偶尔给王做些饭、或是带她去透析等。可不到四个月,李小军就开始无故不回家,以至于干脆搬离了住处,到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

  王琳琳的父亲雇了个保姆照看她的生活,王的母亲也搬到了王的住处和保姆共同照顾她,而李小军继续保持着“失踪”的状态,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现在。

  父为女心力交瘁

  怒告婿履行义务

  在采访中,给记者留下印象最深的是王琳琳的父亲王老先生。这位65岁的老先生从他女儿患病开始,一直就没离开过她的身边,并为女儿的病散尽了家财,花费近百万元。

  王先生对记者说,他经营多年的一家印刷企业,由于照料女儿对生意疏于管理,目前基本处于停业状态。为了女儿的病,他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已经开始向亲朋好友借钱了。王先生说自己经营生意多年,遇到了很多难事,但他始终都没有被难倒,但没想到这次他感觉真的不行了。女儿的病基本不会治愈,是个无尽的负担。

  王先生说,作为父亲,他不会坐视自己的孩子被病魔夺去生命,会尽自己的一切能力挽回。可尿毒症治愈的希望非常渺茫,而且花费也非常巨大,单透析一项每周要花去2000多元。他已经花光了百万家财,最后能卖的就是自己的房子了。他表示,为了女儿的病,自己要振作起来,重整公司业务多赚些钱,自己能走多远,就把女儿带到多远。自己要是无路可走了,也对女儿没有遗憾了。

  提到女婿李小军,王老先生非常气愤。他说,哪怕李对自己的女儿精心照顾个一年半载的,他不说自己也会劝说女儿和他离婚的,因为女儿的病终究会成为他一生的拖累,而他还不到四十岁,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可李小军目前的行为简直让人忍无可忍,作为重要的家庭成员,他应该尽全部的义务,可他却选择了逃避,这和把病重的家庭成员赶出家门的行为是没有分别的。王先生非常支持女儿的诉讼行为,他认为应该通过法院的判决告诉李小军,这样的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夫妻间也要扶养弃病妻法理不容

  王琳琳向南岗区法院提交的诉状中不止一次地提到了“遗弃”这两个字,从法律上讲夫妻间也存在遗弃行为吗?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的法律专家。

  法律专家向记者解释,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

  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就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位法律专家还介绍说,夫妻同甘共苦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义务。事实上,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不仅限于道德范畴,法律对于这种义务也有硬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这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具体来说,这种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中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夫妻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如将某项收入或财产确定为归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再如夫妻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法律专家最后表示,当夫妻一方因为拒绝承担扶养义务而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进而夫妻离婚,是否就可以免除扶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外一方有义务在个人的财产中或者住房中给予帮助。因此,需要扶养的一方在提出离婚时,或者同意离婚时,如果确实存在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帮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