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4日讯(关立民 郭苏民 记者 高长利)近日,大兴安岭图强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滥用职权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宝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3月20日,大兴安岭图强林区检察院杨俊受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公安机关认定:漠河县无业人员曹某某,在图强林业局额丘施业区丘古拉河下游6公里处捕鱼,闲暇时曹采用下钢丝套的手段,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雪兔11只送给他人。
在接下来的阅卷、提讯过程中,上述事实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野生动物物种鉴定等证据的印证和支持,从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上看,该案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结案似乎顺理成章。检察官杨俊凭着职业的敏感,捧起了厚厚的卷宗对证据逐个反复推敲。据接受雪兔的宝某某证实,他是分两次将11只雪兔从曹某某处取走的,但曹某某却供述是一次取走的,这一细微的供证差别引起了承办人的警觉:难道是记忆出现了差错?还是其中另有隐情?经过对全案的综合分析判断,承办人决定以此为突破口,立即找与曹某某一同捕鱼的关键证人陈某某复核证据。该证人曾在公安机关出具过模棱两可的证言,此后便音讯皆无,不知去向。
下社区、找民警,走街串巷、访亲问友,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周的苦苦寻觅,终于在某小煤窑打探到了陈某某的行踪。经细致工作,陈某某遂悉数道出了实情。原来,宝某某从曹某某处取走的雪兔不是11只,而是8只,并且是一次取走的。2009年1月6日晚,宝某某等人将曹某某猎捕的8只雪兔连同自己猎捕的3只雪兔装入两个编织袋,在驾车运往图强镇内的途中被林政执法人员查获。宝某某为掩盖自己的罪责诱使曹某某隐瞒真相,做虚假供述,替他顶猎捕3只雪兔之罪,并承诺事后一定能“平事儿”,将曹从看守所“整”出来好好补偿。这样,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就将自己猎捕的8只雪兔说成了11只。面对铁证,宝某某不得不低头认罪。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依照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猎捕11只雪兔的行为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6只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查微析疑,及时查明了案情,还原了事实真相,最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定曹某某猎捕雪兔8只,系犯罪情节严重,从而准确地适用了法律,切实保证了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宝某某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宝某某系根据合同依法履行国有森林资源管护职能的林场管护员)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