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每月兑现一次,年终清算。
(二)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扣除财政投入部分)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
(三)对边境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对一般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不足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
(四)黑河市的出口加工型企业,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在黑河市注册的外贸企业自黑河口岸出口,按出口额一般地方商品每1美元0.005元人民币、机电设备和高科技产品每1美元0.007元人民币奖励给生产企业。
(五)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外经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比例投入企业(执行三年),用于扩大经营;2008年1月1日前注册的外经贸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六)在黑河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免收进口木材价调基金;在黑河纳税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1万元的奖励(按整万吨计算);黑河口岸进口货物运费实行与国铁同质同价(含进口木材落地加工运输),其运价的差额部分,由铁路部门凭进口企业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林业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铁路运输货票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补贴。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进口企业运输车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