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7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托幼机构、图书馆、影剧院、医疗机构等13类场所全面纳入禁烟范围,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同时,对于餐饮场所和旅馆等场所规定了一定期限的缓冲期,即条例施行一年内划分区域禁止吸烟,一年后,全面禁止吸烟。
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灭火”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乘客在出租车内吸烟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权阻止乘客吸烟或者劝其离开。
在旅馆的住宿房间、餐饮场所的单间餐厅吸烟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外,旅馆或者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还可以按照旅馆的日住宿费、该次餐饮消费额的一倍收取清洁劳务费。
13类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条款,并从哈尔滨市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规定以下13类场所禁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的室内区域;
(七)商场、超市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电梯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九)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一)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美容(发)室、洗浴中心等室内场所;
(十二)室内餐饮场所;
(十三)旅馆的室内区域。
同时,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美容(发)室、洗浴中心等室内营业场所;餐饮场所和旅馆等场所如果一刀切立刻全面禁烟,有一定难度,应当规定一定期限的缓冲期,可在本条例施行一年内划分区域禁止吸烟,一年后,全面禁止吸烟。
经营管理者失职,最高可罚3万元
对于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职责,《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该场所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秩序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当保留当事人违法吸烟以及对其采取制止行动及结果的证据。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以上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可以在2010年10月30日前,登录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或者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邮编1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防止二手烟危害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联系人:王忠民电话:8466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