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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10年八大刑事案件
2011-01-20 10:04:53 来源:生活报  作者:解娟 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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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连/绘

  黑龙江新闻网讯 2010年,哈市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5449件,判处有罪人犯7344人。19日,哈市法院对2010年一年来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了盘点。

  案件一:骗拆迁款

  项目组长被判死缓

  2009年6月,时任哈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项目拆迁指挥部公企组组长的王振良与组员李国才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巨额房屋拆迁补偿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振良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2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郭金和在李国才的怂恿下参与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良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李国才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郭金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二:贩毒运毒

  三人被判死刑

  自2008年10月起,被告人黄晓军、窦双彬、赵玉玲、谢光建、陶建国等人开始从广东省中山市购买毒品,运至哈尔滨贩卖,至2009年12月案发,共实施犯罪12起,贩卖、运输冰毒6110克、麻古1000粒。

  被告人李庆甫将从姚波处所购冰毒用于吸食。2009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哈市南岗区一医院内将李庆甫抓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冰毒2袋。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晓军、窦双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光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玉玲、陶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个月拘役至无期徒刑。


  案件三:合同诈骗

  虚构出售上市股被判15年

  2009年7月,被告人陈景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上海市奉贤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锦硕公司,租用办公地点将被告人陈正东、胥德文招入公司,陈景锋自任总经理,陈正东、胥德文分别任业务一部、二部经理,并招聘了被告人李文惠等人任业务员。按照公司要求以化名与炒股人员进行电话联系,称锦硕公司受托出售金西化工的未上市股权,现售价每股约人民币5.8元,上市后将达到人民币18元以上。并承诺股票如不能按期上市给购买者带来损失,风险由锦硕公司承担,诱骗他人购买。

  自200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正东所主管的业务一部共骗得人民币84.7万元。被告人胥德文主管的业务二部共骗得人民币204.2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景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正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胥德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四:集资诈骗

  伪造煤矿执照集资

  被判无期

  被告人王庆芳是刑满释放人员,2008年4月,王庆芳伙同他人伪造了吉林省蛟河市某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在哈市香坊区三合路租赁了房屋,设立某煤矿驻哈办事处。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庆芳伙同杨贵义、曲洪富及迟志香、迟雪雁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煤矿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名,并以付给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得16名被害人人民币2824200元。杨贵义分得人民币10万元、宝来轿车一辆;曲洪富分得人民币4万元,迟志香、迟雪雁各分得人民币3万余元,其余赃款被王庆芳所得。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庆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五:制售假哈轴

  被判无期罚款千万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树波与其妻陈丽(已判刑)经预谋在哈市香坊区租用厂房,雇用员工,购进有“HRB”标识和无标识的轴承,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配对,用显字机标注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所有的“HRB”注册商标后,装入购进的印有哈轴公司的包装箱内(有哈轴公司合格证)。自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由张树波及业务员联系,以次充好将上述轴承销往全国各地,共销售轴承241706套、价值人民币9306238.50元。2009年3月31日,有关部门查扣了尚未销售的伪劣“HRB”轴承29468套,价值人民币430766元。经鉴定:轴承质量合格证与哈轴不符;轴承加工工艺痕迹与哈轴不符。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树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案件六:寻衅滋事

  两人打死警察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黄立明、王松园(在逃)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来到位于哈市平房区某歌厅娱乐。恰逢哈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马某途经此处,正准备回到与同事聚会的203房间,马被黄立明踩脚后对黄称:“你踩到我脚了”。黄立明不满并对马出言不逊,温珂猛击马头面部,当即将马打倒,黄立明脚踢马头部,后温珂与黄立明连续猛踢马头部,王松园亦从210包房内冲出参与对马的殴打。随后,温珂等人被高振东拽开离去。马经抢救无效死亡。

  温珂、黄立明、王松园杀人作案后,与高振东赶往平房区友协大街一饭店继续饮酒,高振东、黄立明经电话联络找来肖雨生共饮。此间,黄立明曾为温珂寻找移动电话回到歌厅,返回向温珂述说歌厅附近人员聚集的情况,温珂当即抢来饭店服务员的菜刀1把,携众人赶回歌厅。21时30分许,接警后出警的哈尔滨市平房公安分局兴建及友协派出所警员责令歌厅暂停营业封锁现场,恰遇温珂、黄立明、肖雨生冲入该歌厅,歌厅服务员向警员指认温珂等人即系殴打马某的人,警员遂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对温珂、黄立明等人实施抓捕。温、黄暴力拒捕,肖雨生亦辱骂警员。期间,戴龙发现黄立明、温珂等人拒捕,也上前参与对民警的推搡。由于黄立明、温珂拒捕,以及肖雨生、戴龙的妨害公务行为,导致抓捕现场混乱,警方多次鸣枪震慑。

  另查明被告人温珂、岳立东等人寻衅滋事犯罪二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温珂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黄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肖雨生、岳立东、戴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


  案件七:连杀两人

  “猜忌男”报复杀人被处极刑

  被告人计彦斌1988年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初,他经人介绍与王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王某某得知计彦斌曾因怀疑前妻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将前妻杀害被判刑而拒绝与计相处。计彦斌继续纠缠,二人又来往几次后,王不再接听计的电话,计恼怒,产生报复王及其亲属之念。2009年10月4日13时许,计彦斌携尖刀来到双城市农丰镇进步村王某某的大弟弟家找她,见她没在,持刀将王的大弟媳张某某杀死。随后计彦斌又来到王某某的小弟弟家,持刀将王的小弟媳杀死。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计彦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案件八:强奸杀人

  数罪并罚获死刑

  被告人刘东星、沈海涛驾驶一辆微型车在双城市拉脚并预谋抢劫乘客。2007年3月13日24时许,二人将乘车的被害人赵某从双城市北四道街附近拉到景观大道东侧一个胡同内,抢得人民币10余元及一部手机、一条项链,随后将赵轮奸,并将赵杀死。

  2009年3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东星、张宝在双城市大修厂附近拉乘欲前往双城市土产楼的被害人关某,强行将其拉至张宝在双城市龙升小区的住处,抢得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二人因害怕抢劫之事败露,将关拉至102国道无人处杀死。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东星、沈海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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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