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4月20日讯 为强化森林防火各级领导责任的落实,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4月19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了《伊春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度》的通知。《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条进入防火期,各县(市)、区(局)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离开所在地,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一旦发布橙色以上预警信息或封山戒严命令,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有一人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发生火情后,必须有一名党政主要领导靠前指挥。
第二条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整个防火期间不许离开所在地,森林高火险期必须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或请假的,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委派其他领导临时负责。
第三条县(市)、区(局)包点、包片领导在森林高火险期期间,要全部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指导基层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高火险期不结束不许离开责任区域。
第四条值班领导必须二十四小时在岗在位,不得漏岗,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当地主要领导请假,并安排其他领导替岗。
第五条进入防火期,乡镇、场所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离开所在地,确需离开的,须向当地县(市)、区(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保证每天有一人在乡镇、场所办公。
第六条进入防火期,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森防指办、森防指各包点领导及成员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将采取明察暗访、视频查岗、固定电话抽查等形式,对各地领导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及领导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七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函询、约谈、行政问责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