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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餐饮服务单位严禁违法加工销售河豚鱼
2011-05-05 10:39:04 来源:东北网-双鸭山日报  作者:王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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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双鸭山5月5日讯 河豚鱼肉质鲜美,素有“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的说法。然而,因其有剧毒,故又有“拼死吃河豚”之说。

  现在,是河豚鱼产卵季节,此时河豚鱼毒性最强,是中毒的高危险期。为防止市民食用河豚鱼中毒,从4月27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防河豚鱼流入我市餐桌。

  通知要求,全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销售河豚鱼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餐馆采购、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包括生制鱼干和熟制鱼片干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严厉处罚,并立即没收产品,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豚,学名河鲀,古名肺鱼,俗称气鼓鱼、气泡鱼、吹肚鱼等,是一种味道鲜美但含有剧毒的水产品,多见于我国沿海和长江中下游水域,它的卵、卵巢、肝脏毒素含量最高。尤其是其内脏和卵巢毒性最强,所含的河豚毒素对环境抵抗力较强,经炒煮、盐腌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一般在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内就会发生中毒。

  患者食用20分钟后便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早期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不能运动、不能弯曲坐下而要横卧、骨骼肌肉完全松弛,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目前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国家卫生部在1990年发布实施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其行政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论处。因此,餐馆采购、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包括生制鱼干和熟制鱼片干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养殖河豚鱼加工、经营的管理在国家新出台规定前同野生河豚鱼一样管理。因养殖河豚鱼毒性是否大大降低,甚至完全消失,不同种类、不同季节以及不同体积、不同鱼龄、不同部位的河豚鱼毒性不尽相同,人工养殖的河豚鱼是否无毒,目前尚无定论。而且,河豚鱼有30多种,消费者从外形上很难区分野生河豚鱼和人工养殖河豚鱼的区别,食用风险极大。

  为严防因食用河豚鱼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帮办》提醒广大市民:春季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发季节,希望市民要自觉不购买、不加工、不食用河豚鱼,切勿为了“一口鲜”而“拼死吃河豚”,以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餐饮单位严禁违法采购、加工、销售河豚鱼,消费者应主动拒绝消费河豚。如发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尽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举报电话96310。

  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加大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已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建议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海鲜批发市场等经营河豚鱼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杜绝河豚鱼的违法经营。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