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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大幅度上调医保核销额度
2011-07-18 10:42:59 来源:东北网-伊春日报  作者:刁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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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8日讯 日前,伊春区根据该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实际,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大幅度提高职工群众医疗保险的核销额度,把居民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待遇落实落靠,切实减轻了参保职工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为使更多的居民从医保这一惠民政策中得到更大的实惠,伊春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进行调整。2011年,伊春区政府把居民医保扩面和续保作为上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重点,对辖区居民进行全面排查,目前为止,全区参保居民已达59281人。据了解,调整后连续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人缴费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患有尿毒症进行血液透析、肾(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各种癌症放化疗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大病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门诊大病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同时还对已参保的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等均进行了新的调整。

  伊春区同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补助进行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由9000元调整为4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元调整为2万元。

  并建立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以不同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这个区还将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糖尿病并发症致心、脑、肾等重要脏器严重损害、肺结核纳入慢性病病种管理。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分别调整为7万元和4万元。

  按照伊春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伊春区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检、特治费),累计个人账户支付金额超过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可核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补助50%。大额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