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委、行署高度重视我区林业企业职工增资工作,经过积极努力,目前,这项工作已经进入到了实施阶段。
大兴安岭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在提出“民生工程”建设和“十二五”规划要求时,把提高林业职工工资收入、改善林业职工生活水平列入重要位置。2011年,我区正式出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职职工调整工资实施方案》,这项决策对我区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稳定林业企业职工队伍,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林业企业在职职工执行的工资一直没有较大提高,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因此,提高林业企业职工工资势在必行。2010年,财务处、计统部、人社局等单位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由人社局会同财务处赴塔河、松岭等地,就我区林业企业工资现状及拟调整工资标准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多次模拟测算。
据统计,2009年大兴安岭林业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089元,其中包含林业集团公司执行机关事业工资人员,如果剔除机关事业部分,纯林业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在11000元左右,是大兴安岭地区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460元的75%,是黑龙江省2009年社会平均工资24376元的45%,工资差距悬殊。
此次调资工作直接涉及每一名林业企业在职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因此,自调资工作开展以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达成统一共识,把这次调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对待,提高工作效率,相互协调配合,真正把地委、行署对广大林业企业在职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
大兴安岭地委、行署要求,各单位要积极行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地区《实施方案》及本单位实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林业企业在职职工正确看待这次调资工作,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此次调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工资政策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和备案制度。财务部门要在核定拨付资金时,严格按照在职职工人数进行控制。各部门要按照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