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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条例:学校医院抗震标准高于当地其他房屋
2011-10-19 09:03:3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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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9日讯 18日,《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对我省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学校、医院的设计施工,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我省自1900年以来共发生21次5级以上地震,损失较重。我省东宁、穆棱一带处于我国大陆唯一的深源地震区,随时有发生6级以上地震的可能。目前东北地区正处于第五个地震活跃期,专家预测,我省及邻近地区在未来几年存在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危险。

  《条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优先进行改造或抗震加固。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在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向社会公告。《条例》同时严格了地震预报制度,规定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