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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城乡规划条例:新楼间距最少13米 沿江严控建高层
2011-12-16 09:09:06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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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2月16日讯 日前,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2012年1月1日起,哈市将施行新《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旧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将乡村纳入到整体规划当中,规划也更加细致:楼间距最低标准不得少于13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不用也不延期自动失效,沿江风景带严格控制建设高层建筑。

  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缩短

  旧条例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新条例缩短了这一规定时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1年内取得开工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1年,逾期未取得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新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1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商品房违反规划不发预售证

  旧条例中未曾提及的,新条例也做了规定,哈市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新条例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新条例明确规定,将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针对临时建设用地也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临时建筑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新条例规定,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等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楼间距划分更加细致

  对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最低标准方面,新条例也做出调整: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2/3。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间距最低标准。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