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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省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维护《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2-01-09 21:58: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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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9日讯(记者 孙晓锐)哈尔滨市在2009年第十三届人代会上通过,同年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批准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但目前一些挂牌的保护性建筑仍在被破坏和拆除中。为此,在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民进省委提出联名提案,建议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条例》的法律尊严。

  民进省委在调研时发现,《条例》的出台,使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于有法可依的有力状态。但有法不依、执法乏力的事件却屡次发生。仅在2011年,哈尔滨市就多处保护性建筑遭到毁坏。

  事件回放一:2011年6月2日,坐落于景阳街与靖宇街交界处和靖宇街与纯化街交界处的两座保护建筑(其中之一为李兆麟与冯仲云接头地点天泰栈)在中华巴洛克二期工程施工中被夷为平地。

  事件回放二:2011年11月2日,位于南头道街20号的第四批历史建筑被拆除后正在新建超出原建筑三倍的新建筑。

  事件回放三:2011年11月21日,有市民发现坐落于南岗区东大直街与红军街交界处的原意大利领事馆围墙被拆了4个隔断,这座围墙为第四批历史建筑,位于健民街一侧的围墙是照原样复建的新墙,而被拆除部分恰好是原建筑。

  民进省委指出,《条列》是哈尔滨市人民为了加强对哈尔滨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综合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城市特色风貌,制定的法律规章。历史保护建筑一经为专家审定并挂牌保护,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性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对它的人为破坏就是犯罪,《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律尊严必须得到起码的尊重。

  为此,民进省委特提出以下紧急建议:

  ——《条例》颁布实施已有两年之久,建议具体操作单位哈市城乡规划局就两年来的实施情况,向市政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汇报,其中尤其要如实汇报,对顶风而上破坏历史保护建筑的犯罪分子处分了多少。

  ——由哈市政府下令各建制区政府行政一把手,与负责历史名城保护职责的哈市城乡规划局签订责任状,并把责任状公布于众。各建制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历史保护性建筑负有依法保护的责任,保护不当的要依法追究政府职责。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惩戒原则,比照惩戒原则中的第五十六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款执行。以及按照《条例》中规定的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款处罚。

  ——解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执法权限问题。此项工作过去一直由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执法监察大队(2009年改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管理局)履行职责,从接到报案到现场执法都比较迅速。但不知何故从3月份起改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权限转移后,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局不了解相关法规和辖区内保护建筑位置,客观上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对破坏保护建筑的案件也存在着市民不能再直接举报,必须通过城管12319转办。而这一转往往拖延了办案时间,而破坏保护建筑的事件也不能得到及时查处。有些区的城管执法局甚至为了眼前局部利益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的报案采取拖延不予查处的地步。

  ——建议哈尔滨市人大借全省大搞文化强省战略的东风,组织人大代表检查一下该条例实施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方面确保条例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真正发挥应有的效力。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