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30日讯 备受市民瞩目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条例》更详细规范了养狗的准入条件,严格了监管程序。30日,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市民关心的禁养犬只的种类。
每户限养一只犬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改变利用高收费来遏制居民养犬需求的管理理念,重在引导养犬人自觉依法、文明、健康养犬,在制定相应规范时既考虑了养犬人的利益,又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实现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和谐。
《条例》规定,今后哈市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为改变目前由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抓管理的现状,《条例》对养犬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不清理排泄物最高罚二百
《条例》在“养犬行为规范”一章中明确了养犬人携犬外出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如用犬绳牵领犬只;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养犬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犬伤人主人先垫付医疗费
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控制犬只吠叫,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随意抛弃或者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医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送到犬只留验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诊治或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条例》明确了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并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条例》规定,居民养犬应当携犬到居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为准予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和犬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将犬只转让给居民,居民不得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
犬类投诉须告知处理结果
针对目前市民反映的一些犬扰民投诉后无结果的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同时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因为每户市民限养一只犬,对于多余的犬只,《条例》规定,哈市公安机关负责收留、处理养犬人送养的犬只和流浪犬只。哈市公安机关有捕杀狂犬的权力。
《条例》还规定,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对违法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费首年三百以后每年二百
《条例》对养犬管理服务费作出了详细规定,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管理服务费应当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