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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六大措施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获股权
2012-07-13 08:11:38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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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7月13日讯 12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

  据了解,“十一五”时期,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我省拥有两院院士39名,居全国第5位,我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在全国排序回升至第12位。但人才雁南飞现象依然存在,为此,《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中提出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根据不同的科技成果投入方式,明确规定了成果完成人相应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意见》中提出了将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纳入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内容。

  《意见》中提出了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升格为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的激励政策。

  《意见》中提出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过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意见》提出了大中型企业应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省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意见》还提出了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