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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2012-08-27 14:06:1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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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季宪柱

  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为此,在解决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上都采取措施进行大量努力,收到了一定成果。但是,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法院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诉讼文书送达现状及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目前法院送达仍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送达困难

  1、当事人难找。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当事人住所地经常会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出现变化,而且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于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多,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原告诉状中的地址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而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亲属和基层组织往往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还有原告为了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在诉状中虚构被告地址,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难以找到当事人。

  2、当事人拒收或者躲避送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也有部分当事人不懂法律程序,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还有部分当事人藐视法律,声称随法院怎么判,不肯签收诉讼文书;更有甚者,不但不签收,还将诉讼文书撕毁。被告是企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躲避法院送达工作人员,而其他人员又不愿意签收,导致送达无法顺利进行。

  (二)留置送达困难

  留置送达见证人难找或不愿合作,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虽然相关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三)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受送达人的签名与法律文书上的姓名不一致,只有姓或只有名的情况时有发生。代为签名的,代签人的身份不明,难以确定代签人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回执不能及时退回影响案件正常开庭。

  (四)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多,时间长、费用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对于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法院也很难获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机关、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情况也尚未全部掌握,对法院的请求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也不愿协助。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出现被送达人未离开住所地,但是躲避法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导致法院穷尽其他送达方法仍然无法送达的情形。公告送达时间长,送达应诉文书材料的公告时间60日,还要给予30日的举证期限,而且法院报刊登公告也需要一段时间。在实践中,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的案件,其裁判文书一般也需要公告送达,一个案件经历两次公告送达,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执行。公告费的承担也是一个问题,公告送达费用较高,原告不愿意预交该笔费用,而法院无法送达,案件容易处于僵持中。

  二、对法院送达难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送达方式、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手段方式纳入到法院的送达方式,提高法院送达效率;取消邮寄送达的前置条件,可与直接送达同等采用。放宽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建议将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需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

  (二)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扩大到并未于当事人同住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其他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戚、邻居、同事等也可以代为签收。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

  (三)构建基层送达网络。法院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