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13日讯 供暖期临近,今冬哈市供暖准备情况如何,如居民遇到室内温度不达标、间歇供暖等情况该咋办……12日,哈尔滨市供热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哈市热源建设、管网改造及小锅炉拆并改造等供热筹备情况,并详解今冬供热新规。
今年再增10万户集中供热居民
据哈市供热办规划处处长孙福滨介绍,今年热源建设、小锅炉拆并和老旧管网改造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全部工作将在9月末全部完工,确保10月20日开栓供热。
据介绍,今年计划启动实施新建、续建、扩建8项热源建设重点工程,新增集中供热能力2000万平方米,约有10万户居民因此受益。截至目前,已启动实施了5个热源建设项目,还有3个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其中3个新建项目,即平南热电厂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4%;哈西金山堡供热厂已启动拆迁工作;群力西区供热厂已完成选址工作。4个续建项目,即华能供热厂已完成工程量的67.5%;化工供热厂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西南热电厂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5%;太平热电厂7月份申请的亚行贷款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准。
今年哈市计划拆并改造分散燃煤小锅炉488台。截至目前,全市已落实拆并小锅炉479台。其中,442台小锅炉签订并网协议或已拆除,33台小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今年哈市计划改造陈旧老化管网276公里,目前已实施改造222.08公里,完成计划总量的80.5%。明年是管网三年改造的最后一年,全市余下的170公里供热管线将改造完成。
各区成立执法队严查推迟供热、提前停热等行为
据介绍,今年供暖期,哈市供热监察执法大队将从严查处供热企业随意停热、间歇供热等供热质量问题,对于居民违规用热启动处罚政策。同时,在哈市供热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各区将配备执法队伍。
按照规定,哈市供热执法部门主要是对未征得供热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建设单位或热源单位进行查处。此外,对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进行查处,对冬季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管。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对供热单位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分散锅炉间歇性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以及未经政府批准,供热单位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等影响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规定及市、区供热执法责任分工,区供热执法部门主要侧重于热用户违法用热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为使各区开展好供热执法工作,哈市执法大队也将对区执法中队的执法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据了解,今年哈市全面推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哈市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哈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天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其中,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000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室温低于14℃按日退热费
去年修订后的哈市城市供热办法出台之际已进入供暖期,所以涉及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因为各项程序不完善未能执行。据哈市供热办供热管理处处长宋扬介绍,今年供暖期如果因为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内容执行退还热费制度。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按照规定,今年供热不达退费将按此标准执行——即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供热单位应先向用户赔付,如果是热源单位责任,再向热源单位追偿。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按照规定,今年哈市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