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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耍疯砸物伤人 寻衅滋事获刑判赔
2012-10-18 10:49:22 来源:东北网  作者:索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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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8日讯 朋友生日请喝酒,本是件高兴的事,不料,酒后借酒耍疯,砸物伤人违刑律。2012年7月16日,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韩某及妻女经济损失1654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刘某与蒋某(另案处理)应邀出席程某的生日宴会,宴席上,张某、刘某等人都喝了不少白酒。饭后,程某驾驶汽车,与张某、刘某与蒋某来到本市向阳区某洗浴中心。张某下车后冲进洗浴中心,砸坏电视机、饮水机、电视柜等15件物品。并将前来劝阻的韩某及其女儿打伤。经鉴定,寒某及其女儿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乙级,洗浴中心被损坏物品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766元。韩某及其女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花去医药费1776元。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张某、刘某均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均系累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张某、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及其妻女经济损失,张某、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