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讯 近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义务植树首次上升为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条例(草案)》公布以来,引起人们热议,每人每年一定要种3棵树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绿化相关部门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详解。
每年种3棵树是义务植树的劳动参照量
《条例(草案)》中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但这3棵树义务植树任务量不是一定要每年种3棵树这一种单纯形式,是作为义务植树的劳动参照量,可有多种尽义务植树责任的方式可供选择。
据绿化部门有关人员介绍,因城市周边可植树的土地面积逐年减少,再延续原来只种树的义务植树形式已不现实,且已经建成的绿地和树林需要有人进行抚育及管护,现有客观条件要求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向多元化转变。为此,《条例(草案)》增加了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履行植树义务除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外,可以参加绿地和林地的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可以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主动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积极参与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及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等,都可算市民为义务植树尽责。
义务植树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规定,除丧失劳动能力外的公民外,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种苗补贴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义务植树尽责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期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辖区内的义务植树活动。
没完成植树任务要交绿化费两倍罚款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各单位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单位职工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并收缴绿化费。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适龄公民还应当缴纳绿化费,以资代劳。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的罚款。不论是缴纳绿化费还是对未尽义务者进行罚款都是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具体罚款方式和金额还未确定。
绿化部门相关人员表示,《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审议,在义务植树要求种植树木的具体数量、参与人员年龄及未尽义务植树责任而处罚的方式等方面的条款都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