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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热费缴纳截至本月底 逾期每天需付千分之一违约金
2012-12-07 06:08:5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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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7日讯 临近年底,哈市热费的收缴工作也已进入倒计时阶段。热费何时缴纳?什么情况会被收取违约金?带着市民的疑问,记者日前采访了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据了解,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用户逾期不交或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的千分之一收取。

  热计量用户预交多退少不补

  目前,哈市热费的计费方式分两种,其中,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热计量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不补。计量收费比面积收费高的,不用居民补差价,低于面积收费的,供热单位会退还差价。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房屋超高空间加收热费

  据介绍,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公益设施执行住宅热价

  据了解,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建筑均按住宅收取热费,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用户未按期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非居民住宅热费收取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7.49元。

  逾期不交将收滞纳金

  据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交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需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