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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多举措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2012-12-11 11:19:09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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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1日讯 目前全国行政审判突出问题很多,尤其是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居高,为此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及时调整了行政庭负责人,负责人上任后立刻对以往上诉案件、申诉案件、信访案件进行了自查,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产生的原因就是案结事未了!许多案件,法院是做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纠纷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并没有达到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其根本目的就是想解决纠纷,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无论裁判结果多么合法正确,都很难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真正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才是行政诉讼的立法本意!所以,想发挥行政审判的作用,最根本要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才能减少上诉率、申诉率高和信访事件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定纷止争的司法作用和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而行政和解是最有效的手段和办法!为此,2012年工农区人民法院确立了“强化行政和解机制,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的行政审判工作管理总方针,强调在行政审判整个过程中要多方法多渠道进行和解,把行政和解意识和观念贯穿于案件始终,从立案审查开始至案件宣判送达、判后答疑每个环节和过程都将和解工作做为首要任务,时刻利用一切机会和办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解决官民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最大可能促进官民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具体做法和措施是:

  一、加强指导原告起诉状规范工作,从案件源头、开始时就明法析理、进行法律宣传。

  以往原告起诉状书写很不规范,诉讼请求不明确,往往有多项,有时只有一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它事项多是百姓个人通俗的想法和理想化的要求。如果不加以规范,一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二有可能留下隐患,将来当事人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个人想法和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没给予审理时,会不理解不接受,容易导致不满意而申诉、上访。行政庭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源头、开始时就予以重视,就向当事人宣传、讲解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让当事人明白行政审判的审理内容、范畴和所能解决的问题,努力让当事人明白:法院能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解决什么问题,消除当事人认为法院能解决其一切问题的模糊认识和期待,降低诉讼预期,正确对待诉讼。然后针对当事人所陈述的纠纷和想解决的问题,指导其明确诉讼请求,帮助规范诉状书写和理由事实陈述。使当事人在起诉时就能够明析自己想解决什么问题,法院能够处理那些纠纷。从而保证当事人将来理解并容易接受裁决结果,减少因不懂法不理解而产生的不必要上诉、申诉和上访,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二、从立案审查时即找准争议焦点和难点,着手进行和解工作。

  许多行政诉讼案件,其实纠纷和矛盾并不是很大,上升到诉讼往往都是因为缺少中间调解人或者缺少有效、务实、认真调解工作。许多矛盾和纠纷,只要有合适调解人从中认真、努力进行调解,是完全可以能够得到化解的。而行政审判就是官民矛盾的调解阀和缓冲器,只要找准争议焦点,公正、认真进行调解,许多争议都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和和解。比如我市首例商标行政处罚案件就是通过审判人员的努力,庭前成功和解。

  三、实行一案一指导举证,制发证据清单,加强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充分保证当事人有效及时举证和案件的公正性、稳定性。

  以往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向当事人发统一形式的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须知,原则、笼统,没有针对本案诉讼矛盾和焦点的指导内容,对各方当事人如何举证、举哪些方面证据,起不到实质的指导作用,流于形式。针对此现象,现在法院行政庭在受理、审查案件时,就认真了解纠纷情况,审阅当事人相关材料,准确掌握当事人诉讼请求,然后有针对性的一案一制发举证通知和诉讼须知,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应当围绕那些重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还详细说明了证据的种类、形式和要求,同时附上证据清单样式,帮助当事人规范填写证据目录,清晰告知如何提交证据,从尔直接有效帮助当事人规范化举证和提供有效有用证据。在举证通知书里还向当事人交待了质证的原则,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庭审质证能力和方向。努力改变以往当事人不会举证,不知如何质证的情况。从尔有效防范以往许多案件因当事人诉讼期间不知道如何举证而导致不能胜诉,但通过上诉、申诉等程序后明白了如何举证,又重新组织证据后,自认有理而不断对原诉讼案件申诉、上访情况的发生。最大可能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努力将每起案件办成铁案。


  四、增加庭审前阅卷制作庭审题纲制度,强化庭审能力,提高当庭证据认证率和透明度,努力做到庭审时审的清楚,听的明白,从而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和裁决公正,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接受,为和解工作创造有利局面。

  行政庭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前必须详细认真阅卷,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广泛了解案件所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事先就要做到对案件争议有充分的了解和法律规范的全面掌握,然后制作清晰、明确、有针对性的庭审题纲,突出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保证庭审层次分明,重点、焦点明确突出,最大可能实现庭审审的清楚,各方当事人听的明白。同时加强庭审认证率,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和明示,不仅增加透明度,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清晰梳理案情,实现当事人内心因为对案件明晰而预想到裁决结果的效果,从而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对将来裁决结果的信服和接受,当事人服判,减少上诉、申诉、上访的发生。同时为和解工作创造机会和条件,使调解工作有针对性。通过多年审判实践我们都清楚,许多案件当事人对矛盾是非只要清楚、明白,就完全有可能得到和解,无须法院进行是非裁决。所以庭审后进行调解工作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审判员一定在庭后及时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对不占理一方进行说服、明理、进行调解,一般情况都会取得良好效果的。如我院审理的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不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法定职责一案,通过庭审和许多群众反映,行政庭发现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对房屋登记的职责和审查内容仍停留在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理念中没有转变过来,习惯从确权角度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文件,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登记事项和提交材料审查范围主观扩大,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深入、广泛调查认定,明显违背《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行政庭通过庭审发现这些问题后,没有直接简单指出房屋登记部门不正确的观点和做法,没有直接做调解让被告纠正错误做法,也没有就本案依法简单裁判,而是主动与市住房保障局进行交流,提出召开一次房屋登记工作研讨会,就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登记工作中争议突出、争论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研讨,统一认识,从尔预防、减少纠纷的发生。市住房保障局积极响应,双方召开了鹤岗市首届房屋登记工作研讨会。研讨会上,工农区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从什么是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以往房屋登记工作做了那些重大调整、《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方面最新的司法解释等几个方面,针对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到审核须遵循的程序、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材料、房屋登记部门的职责及应审查的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详细的阐述。通过法院的讲解,与会人员就房屋登记工作的认识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扭转了登记人员长期习惯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新精神和原则的思想和观念,长期的争议和分歧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取得了共识。房屋登记部门同志表示会后马上整改规范,减少审查环节和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并主动为本案原告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原告同意并撤回了起诉。案件不仅和解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和矛盾,达到一案解决一行业问题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抓住宣判、送达最后环节,充分利用结果明确的机会,努力促成和解。

  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常常存在侥幸心理,案件在没有明确结果前在心理上不愿意接受与已不利的后果,明明心里知道有过错或不占理,也不甘心做出让步,只有结果明确时才会认清形势,接受调解。所以法院即使准备下判或者进行宣判时,也不要轻易放弃,仍要抓住裁判送达时的最后机会,再次努力进行调解,而不要简单宣判、送达了之。近日,工农区法院行政庭就是在送达行政撤诉裁定书时仍不懈努力进行调解,巧解了一起长达一年的纠纷。一案结两案。在行政诉讼结案送达时又化解了民事赔偿诉讼,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三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都给主审人送来的感谢信和绵旗,这是工农区法院几年来第一次出现矛盾各方、案件原、被告、第三人都送感谢信和绵旗的喜人景象。

  工农区法院行政庭通过以上措施和务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2012年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全部成功和解!上诉率、申诉率为0,没有新发生一起上访事件。切实把上级法院开展的行政审判上诉率、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落到了实处,强化行政和解机制,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案件各个环节,多方法多渠道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促进官司和谐,有利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本地经济健康发展,开创了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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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