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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哈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住宅楼禁开歌舞娱乐项目
2013-02-20 10:03:2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言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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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20日讯 记者19日从实施新修订居民居住条例信息沟通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共涉及20条,其中修改13条,增加6条,删除1条。《条例》是从2001年6月1日施行的,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是第二次修改。哈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王明友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对之前的排污立法等空白进行了补充,并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进行分类保护,把住宅楼分为既有住宅和新建住宅,规定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等项目,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了细化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无许可证排污最高罚5万

  据王明友介绍,新《条例》的使用范围更大了,由原来的“本市市区”扩大到“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哈市率先在《条例》中进行了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填补了省内排污许可的立法空白。《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居民居住环境分类保护

  《条例》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进行分类保护,将居民的居住环境分为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并根据不同的居住环境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分别给出了不同的禁止开办项目的规定。

  《条例》对有关部门的审批人员不执行这项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住宅楼和商用房分开规划

  《条例》从源头治理污染,规定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按照环保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建商业经营用房专用烟道。《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在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2时至次日6时禁用音响

  《条例》明确,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其他室内娱乐活动,露天娱乐活动等项目要停止使用音响或产生噪声的设备,否则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在非居民区内产生此类噪声,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

  行政处罚下限提高

  《条例》将违反法规的行政处罚的下限提高。例如:对于夜间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中使用产生噪声的音响或者其他设备的,行政处罚原来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修改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条例》还规定,居民居住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主要由环保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部门三方执法。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