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2月28日讯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2012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林业厅厅长蔡炳华。
记者:请您谈谈《条例》出台的背景。
蔡炳华:在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际,《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造林绿化事业的高度重视,集中反映了全省人民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大美龙江的共同愿望。《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国土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进大美龙江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1982年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以来,我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取得了可喜成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细则》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市、区)经验,制定义务植树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条例》对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作了规范,请您介绍一下该《条例》为开展好义务植树工作提供了哪些法律保障?
蔡炳华:《条例》共二十七条,内容涵盖了义务植树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便于实施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义务植树的尽责主体为,除丧失劳动能力外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组织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等等。三是确立了义务植树的属地管理,即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义务植树活动中的具体组织管理职能。四是拓展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等多种形式。《条例》丰富和拓展了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和渠道。五是明确了绿化费收缴问题。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把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
记者:如何通过贯彻《条例》,推进我省造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蔡炳华:《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使其发挥在推进造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建设大美龙江中的保障作用,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围绕贯彻《条例》,要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公民正确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二要建立健全造林绿化工作机构。发挥好其在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能,确保《条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三要全面抓好以造林绿化为重点的林业生态建设。认真落实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规划。在争取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鼓励行业、个人等投资造林,实现造林绿化资金投入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