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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哈尔滨市空气质量 重型汽柴油车不达国Ⅳ不予落户
2013-07-01 07:27: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轶慧 原野
东北网7月1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避免高污染机动车转入我市,即日起,凡在哈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执行国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此次执行国Ⅳ标准的车辆范围为:设计时速大于25公里的M2、M3、N2、N3重型柴油车;设计时速大于25公里的M2、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含双燃料)重型汽油车。机动车驾驶员可在机动车环保网站(www.wecc-mep.org.cn)查询车型达标情况。对6月底前购买但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最迟在8月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对6月底前办理转入哈市手续的外省市转籍车辆,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的转出时间为准。
据市机动车排气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哈市自2011年7月1日,就对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的新车落户及外地二手车转入实施国Ⅳ标准,不达标的车辆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今年7月1日起对重型汽、柴油车也执行国Ⅳ准入标准,至此,哈市各区、县(市)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将全面执行国Ⅳ标准。
今年哈市扩大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的范围,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外地高排、高污染车辆的转入。从现行的国III标准提高到国Ⅳ标准后,单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可消减3至5成,有利于缓解哈市的空气污染。
责任编辑: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