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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病种由10种增加到12种
2013-11-06 11:25:21 来源:鸡西日报  作者: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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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鸡西11月6日讯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我市于今年起,对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办法再次进行调整。其中,慢性补助病种由10种增加到12种。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2000余人完成申报,此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中。

  我市自2004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以来,有效保障了广大参保患者就医购药需求。期间,为了更好地方便广大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分别于2008年、2010年对该项政策进行过两次调整。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慢性病医药费管理,我市围绕城镇参保职工实际需求,采取多方调研、请专家座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方式,再次调整了有关慢性病补助标准。通过调整补助标准和相关政策,以确保把医疗保险基金最有效用在参保职工身上,最大限度受益。

  据了解,可以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的12个病种分别为: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再障碍性贫血、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含运动神经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系统红斑狼疮、慢性肾小球肾炎、各种恶性肿瘤。其中,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含运动神经元病)为今年新增加补助慢性病种。

  今年的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申报工作从9月10日开始,截至12月末结束。因为天气转冷,为了给参保职工提供更好地申报条件和环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10月8日起,在六区各社区分别设立了31个点进行申报。

  据介绍,今年新申报人员的鉴定和已享受慢性病补助人员的复查工作同步进行。已享受和新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人员,需分别提供与本人病情相关的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和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专用章住院病历,无住院病历不是三级以上医院申报人员,申报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的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待遇期为两年。

  为了使慢性病补助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我市加强了这次慢性病补助申报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城镇职工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实行信息化管理,慢性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将及时准确将诊疗和结算信息录入医保管理系统。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被确定享受相应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者,其待遇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便于管理,享受慢性病补助的参保职工,要持有定点医院具有医保处方权的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就医购药,一次处方量以30日以内量为限。对于参保患者或是定点药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黑龙江省定点药店管理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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