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大庆
搜 索
大庆市区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出台 个人损坏设施最高罚千元
2013-12-25 08:25:47 来源:大庆网  作者:周晶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2月25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城管委亮化办获悉,为加强城市亮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大庆出台了《大庆市市区城市亮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亮化设施的设计、使用、管理及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将于明年1月1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亮化是指景观照明,即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建(构)筑物的亮化、市政设施(道路、广场、雕塑、湖泊等)的亮化,以及临时性营造景观设施的亮化。

  城市亮化规划、设计、建设要遵循六个原则,即: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要充分体现动感、层次感、立体感和美感;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在建设安装中,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还要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政府投资的亮化设施由城管部门负责维护,非政府投资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另外,城市亮化设施原则上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季、夏季、秋季不得早于22时。法定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次日零时。

  对于亮化设施,每个人都应该爱护,禁止个人和单位有以下行为: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刻画、涂污;在城市亮化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个人,相关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