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并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各大网站2013年12月28日公布了这一信息,29日晚,大庆便有人触犯了这一底线。
前车之鉴:
酒驾男与民警僵持20分钟
2013年12月29日20时许,萨尔图区会战东街,两名男子因为酒后驾车,被警方查处。
据了解,张某的朋友孙某从哈尔滨来到了大庆。
张某为尽地主之谊,在利民苑附近的一家餐馆里招待了朋友孙某。两个人久未见面,坐在一个饭桌上便开始叙旧喝酒。
两个人喝得很开心,离开饭店后,各自开着一辆车,一前一后地在会战东街上行驶。
会战公安分局的民警恰好在这个区域检查酒驾情况。
民警见两车行驶过来,便挥手示意张某将车停下。结果张某做贼心虚,停下车后拒不打开车门。
张某一直在车内对民警说着话,还用手比划着。
这样僵持了20分钟后,在民警的劝说下,张某终于打开了车门。
经检测,张某属于酒驾。
民警又对孙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也存在酒驾情况。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分局,二人均被取保候审。
民警处理:
两名男子可能被按新规处罚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近日国家三部门规定了“醉驾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与原来“一刀切”的处罚标准有所区别,对于一线民警执法有很大帮助。
交警部门表示,目前按照新规要求,可以对醉酒驾车人员,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如果情况严重,警方会对醉驾人员处以刑事拘留,并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被抓的两名男子,可能成为新规出台后,我市首例被处罚人员。
新规出台:
醉驾八种情况将从重处罚
据交警解析,新规与目前的处罚标准有一定的区别。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前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是分别处理,醉驾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吊销驾驶证,逃逸责任则要另外处理。新规只说对醉驾导致事故者加重处罚,这一点还要等待下一步的处理细则出台。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以往处罚醉驾,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不管超多少,处罚标准都一样。
但是,醉酒程度不同,其潜在的危害程度也大为不同。新规规定,醉酒程度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程度较重,一旦酿成交通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所以,对这样醉酒程度的人员应该要重罚。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以往查处醉酒驾车,在处罚时并不区分驾车的地点。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由于车速很快,而在醉酒情况下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交通安全隐患更大,所以应该加重处罚。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营运机动车属公共交通车辆,必须有更高标准的驾驶要求,而酒后驾车绝对是不可跨越的“雷池”。所以,目前在查处醉驾中,驾驶营运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就有不同的处罚措施。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在醉酒驾车的同时,还发生以上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就更加重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所以应该实施“数罪归一”,加重处罚力度。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在交警部门查处醉驾行为时,很多醉驾人员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逸来逃避检查,这些行为应该予以严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逃逸后的醉驾人员在归案时,已经无法查出其体内酒精含量,只能按照逃逸行为处理,无法按照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细则出台后,可能对此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再发生醉驾行为,就属于“累犯”,也应加重处罚,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
醉驾逃逸不再分别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程度较重,一旦酿成交通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所以应该重罚。
以前对于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分别处理,新规只说对醉驾导致事故者加重处罚。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由于车速很快,而在醉酒情况下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交通安全隐患更大,所以应该加重处罚。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必须有更高标准的驾驶要求。目前在查处醉酒驾车中,驾驶营运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就有不同的处罚措施。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在醉酒驾车的同时,还发生以上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就更加重了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所以应该实施“数罪归一”,加重处罚力度。
在交警部门查处醉驾行为时,很多醉驾人员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逸来逃避检查,这些行为应该予以严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逃逸后的醉驾人员在归案时,已经无法查出其体内酒精含量,只能按照逃逸行为处理,无法按照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细则出台后,可能对此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这些情形下,再发生醉驾行为,就属于“累犯”,也应加重处罚,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