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9日讯 (记者 马冀) 近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结合哈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晰了市、区政府在房屋征收方面的管理权限;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据了解,2011年1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通过两年多的实践,哈市已经完成了房屋拆迁向征收的转变,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突出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此背景下,哈市总结了两年来房屋征收工作的经验,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针对房屋征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核等工作和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办法》于2013年底正式出台。
《办法》一方面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操作性。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晰了市、区政府在房屋征收方面的管理权限;确立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制度;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在征收补偿方面,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补偿内容,明确规定应当对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等给予补偿,尤其是规定了房屋补偿应当考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和违法建筑物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房屋征收管理职责和问责情形等。《办法》将在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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