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9日讯(董宇翔 记者 王蕊) 今后,对违反不准收受患者红包、收受回扣等“九不准”规定的医师一律认定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这是记者9日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的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根据方案要求,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作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所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负连带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方案强调,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行为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还要追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监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方案明确,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九不准”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九不准”举报箱。
同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据悉,全省“九不准”查处情况定期在该委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新闻背景: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