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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进一步加快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建立
2014-01-18 14:16:0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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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建立

省政协常委、华永集团董事长李勇

  当前,农民工跨区域、跨行业的流动十分活跃,但在城市就业却仍然面临诸多歧视性政策。农民工就业歧视突出表现在“机会不平等”和“待遇不平等”两个方面。应尽快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为此,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李勇作大会发言。东北网记者 孙晓锐 摄

  第一,积极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要尽快全面清理和取缔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在城镇就业岗位的招录条件和招录范围中设置针对劳动者户籍和来源地要求。城市就业岗位的招录应该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健全城乡统一的促进就业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内,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介绍等服务。尽快将农民工兴办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不断完善有效的失业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

  第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要严格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以街道乡镇社区村级组织为抓手,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确保受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农民工得到有效的医治和赔偿。强化对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戒。要加强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恶意欠薪、伤害讨薪人员、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三,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险转接,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一是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衔接机制。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跨统筹区转移衔接机制,保证农民工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基金金额转移到原籍县市的社保基金归集机构,并进入个人账户。要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政策。二是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范围,提高保障力度。建立农民工享有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过渡机制。从目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等3项社会保险逐步过渡到全部5个险种。将农民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内容的覆盖范围。同时要完善居住证制度,确保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及其家庭享受流入地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真正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变为与城镇居民身份和权利相统一的市民。

  第四,发展面向全体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对农民工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是促进就业和提高农民工收入的需要,是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也是国家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这种培训教育具有公益性,要加大公共投入。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的需求千差万别,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一是要把转移就业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国民培训教育体系,形成政府、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共同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充分尊重农民工的自主选择权,多方受益,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机制。二是以促进转移就业为目标,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实施订单式培训,培训机构公平竞争,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逐步将培训为主转变到免费职业教育为主。三是城市加大农民工培训教育的公共投入,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让企业培训开发、公共职业培训、跟师学艺培训都得到发展,鼓励农民工经过鉴定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技能促就业、促发展。

  第五,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加强政府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这对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权益,对劳资双方、企业发展和全社会都是有益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履行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职能。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农民工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同步改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保护,提高处理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权益效能。要健全工会组织,促进劳资集体协商。按照《工会法》完善工会组织,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切实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集体协商,或政府派员参与的三方协商机制,形成规范合理的工资共决、支付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在集体协商发生劳动争议时,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调解和仲裁。要引导企业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资关系。健全工会,增强工人与资方谈判的平等地位,不是要加强劳资对立,而是以对等促互利,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构建劳资合作发展的机制。要引导企业特别是雇主,作为处理劳资矛盾的主要方面,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尊重员工劳动权益,缔造员工与企业共成长的发展机制。在劳动力供求发生变化,劳动者作为发展的首要能动因素的地位更清晰的情况下,企业应革新劳资关系,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平等对待农民工,让劳动者实现安全、体面的劳动,在集体协商中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增加工龄工资,提供培训成长机会,齐心合力求得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服务制度。各地应对包括劳务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各类劳动力市场进行整合,将城乡分割、行业分割、部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统一起来,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组等基层组织,积极搭建县(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镇村就业服务站所等多层次平台,形成城乡统一开放、纵横相连的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强化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公开发布,实现城乡就业资源信息共享,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提供有效载体,以降低农民工盲目大范围流动求职的成本,提高求职效率和效果。加强区域规划的协调作用,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支撑的城市群发展。加快城市群内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服务水平和居住质量,减轻大城市资源环境过载压力,形成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小城镇产业分工协作、人口均衡分布、经济错位发展和社会共同进步的协调发展局面。大中城市特别是中等或中大城市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和条件,提高就业质量,保护农民工自谋职业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吸纳农民工的重要场所。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加强区域市场建设,发展产业集群,延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发展旅游服务业,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和集中。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成果离不开农民工群体的巨大贡献,未来要加快城镇化进程也离不开农民工群体的身份转变和重要参与。只有构建真正平等的城乡劳动者就业制度,才能让农民工群体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才能最终完成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