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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消法》为武器打造健康消费环境——访省工商局局长贾玉梅
2014-01-21 15:11: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曲静 吴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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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月21日讯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消费维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并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消法》有哪些亮点,其中涉及行政部门的众多条款又该怎样解读?工商部门作为《消法》的主要执法部门之一,将会推出哪些行政措施与新《消法》衔接?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省工商局局长贾玉梅。

  新《消法》五大亮点

  贾玉梅首先向记者详解了新《消法》的诸多亮点。

  亮点一:关于抽查检验。新《消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注入了一些新内容。如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这一条在原《消法》中没有,是新《消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新权力,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职责。”贾玉梅说。

  针对该条中的另一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也是第一次在《消法》中予以全面系统体现。贾玉梅介绍,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的职能,是一种新的赋权,今后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规定抽查检验商品,公布商品的真实情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二:关于及时回应消费投诉。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贾玉梅解释说,这款法条有三点要求:一是从时间上要求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在七日之内必须做出一个是否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二是同时还要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的决定,这等于是对行政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要求所有的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亮点三:关于加大处罚力度。贾玉梅介绍,新《消法》从整体加大了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力度。如第五十六条加大了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由之前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此前仅仅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修改后的法律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同时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贾玉梅表示,新《消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将依据职责,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另外,经营者若出现违反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十个情形,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五:关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针对非现场购物经营者欺诈行为多发,常常“货不对板”的问题,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贾玉梅指出,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合力打造健康消费环境

  贾玉梅认为,新《消法》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但更重要的是执行,如果不执行,就等于只“画饼”而不能“充饥”。面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与消费者要形成合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全省工商系统将以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效。通过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以案说法、典型案例曝光及开辟专栏、电视滚动字幕等形式,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形成长效机制,提升社会影响力。大力开展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宣传活动,并以此为重点和牵动,扎实开展3·15系列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消费维权的浓厚舆论氛围。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确定符合龙江实际的抽检重点,强化结果运用,加大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力度。要整合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和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汇聚维权正能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