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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网站关闭提前仨月公示
2014-02-18 14:35:10 来源:生活报  作者:陈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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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18日讯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此专访了哈尔滨市工商局网监分局局长王坚,通过案例为市民详细解读该《办法》。

  1

  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买家承担运费

  关键词:“后悔权”

  核心问题:网购商品退货及由此产生的运费。

  案例:2013年7月,哈市市民李先生网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发现屏幕上有1个亮点要求退货,电商却告知李先生,亮点不超过三个不属于质量问题,无法办理退换货。

  规定: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品应保持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解读:王坚局长认为,网购有七天“后悔权”让消费者有了更大选择余地。《办法》实施后,像案例中的情况,李先生收到商品七日内,在保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货,但是退货产生的运费全部由李先生承担。

  王坚局长提醒市民,消费者订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并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

  “大V”有偿推荐商品

  须注明“是广告”

  关键词:社交载体有偿推广

  核心问题:“大V”推广商品误导消费者。

  案例:2013年5月,哈市市民张女士在微博上看到某“大V”介绍一款美白面膜,她当即在网上购买了该款面膜,可是使用不到两天,张女士的脸不仅没有出现“大V”介绍的变白的迹象,反而长出了红疹。

  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解读:王坚局长表示,很多电商通过微博、微信上的“大V”发布商业推广活动,而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该推广是否属于广告。《办法》中以上条款的规定,就是要求信息发布者明示“这是广告”,避免误导消费者。

  3

  看好营业执照信息

  选择靠谱网店

  关键词:网站正规性

  核心问题:非正规网站购物后无法维权。

  案例:2013年10月,哈市市民袁先生在浏览网页时,一个售卖苹果手机的网页随机弹出,1980元的优惠价格让袁先生动了心。在与网站的客服人员交谈后,袁先生购买了该款手机,可是货到后袁先生发现是假货,想退货却找不到卖家。袁先生随机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工商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网页存在,但是上面没有经营者的任何信息。

  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解读:王坚局长告诉记者,《办法》中明确提出电商需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有利于信息公示,出现纠纷时可追溯到源头。像案例中吴先生够买手机的网页并没有登载其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可以确定该网站为假网站。

  王坚局长提醒市民,在网上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网站,可注意该网站上是否登载了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正规网站上的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点击后会弹出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如果有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却无法点开,则可确定为假网站。

  4

  网站关闭

  须提前仨月公示

  关键词:购物网站关闭

  核心问题:造成商品、服务无法兑现。

  案例:2013年6月,哈市市民吴女士在“团宝网”上团购了4张共价值240元的动物园门票,网页上当时显示10月31日之前使用都有效。8月11日,吴女士想通过旅行社兑换这4张门票时,却被告知“团宝网”倒闭,门票无法兑换。

  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据王坚局长介绍,《办法》中首次提出购物网站在拟终止服务时,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从网监分局接到的投诉来看,很多消费者都遇到了团购后因为网站关闭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而团购网站的很多合作商也因网站的倒闭而无法追偿。此规定可有效降低给相关人员带来的经济损失。

  链接

  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对许多人担心的网购泄露个人信息问题,《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责任编辑: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