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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4大变更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一律写进合同
2014-04-24 11:40: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郑柏奇 王晓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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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4月24日讯 随着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从4月17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记者采访了省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全国《旅游法》培训讲师、旅行社管理咨询顾问李志轩,请专家解读新旅游合同中变化较大的4项内容。其中,游客和旅行社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成为最大亮点。

  ●游客有权解除合同

  扣费标准下调了

  ☆专家解读

  李志轩表示,按照《旅游法》规定,游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新版境内旅游合同中的第五章第十五条,游客在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必要的费用扣除,直接影响游客解除合同后旅行社退还的旅游费用;新版旅游合同对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做了细化,游客看合同时一定要重点看此条款。”

  记者发现,按旧版境内合同: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而新版合同中扣除费用的比例下调了。

  ☆新版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都得写进合同

  ☆专家解读

  李志轩表示,新版旅游合同中有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

  “依据《旅游法》第35条和第98条等规定,新版合同和旧版合同就产生了巨大的区别。旧版合同可随便购物,随便增加另行付费项目,而新版旅游合同把旅行社如何和旅游者协商一致、旅游者主动要求增加购物和另行付费的项目等内容有效表现出来。”李志轩说,因为《旅游法》的出台,让现在的旅游合同更加细化了,旅游者在看新版旅游合同时要重点看旅游行程单中的购物店和另行付费项目条款。

  李志轩建议游客在出游之前,如果想购物,最好与旅行社提前约定好去几个购物店,购物时间长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处理等条款。尤其是境外购物,由于行程时间是提前安排的,如果想购物,但时间不允许,游客只能下次到境外购物了。

  此外,李志轩说,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具体购物场所”的概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旅游者就会明确行程中所涉及到的购物地点,以利于维权。


 

  ☆新版合同内容

  增加条款: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新增概念: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游客不文明

  旅行社可解除合同

  ☆专家解读

  省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近来游客在旅行中不文明现象频现,按照旧版合同,即使游客发生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影响到全团游客甚至团队形象,旅行社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迫使其解除合同。而在新版合同中,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条款增加了两项。如游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解除合同,并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相关约定勾出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新版合同内容:

  旅游者的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游客自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专家解读:

  李志轩表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第19条,涉及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需要游客倍加注意。“如果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是《旅游法》的新规,游客一般不清楚,比如,走路自己摔倒,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摔倒,晚上睡觉猝死等原因,都有可能成为旅游者自身原因,所以,旅游有风险,出游需谨慎,建议游客按照新版旅游合同第22条的约定主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购买旅游保险主要分为三情况,一种是游客自己买;一种是游客委托有保险资质的公司代买;还有一种是比较大的旅行社有这种附赠业务,买旅游产品送一份保险。李志轩说,新版旅游合同第19条还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游者一定要重点注意这些条款。

  另外,李志轩特别提醒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优先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新版旅游合同,这是两局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贯彻《旅游法》,平衡旅行社等各方利益后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当然,旅游者也可以自己起草旅游合同文本与旅行社签订。

  ☆新版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

  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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