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7日,消费者陈女士在道里区友谊路沃尔玛超市购买一瓶蜂蜜,价值27元。回家后发现该瓶蜂蜜瓶身、瓶盖等显著位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找到经营者要求其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但经营者态度蛮横不予解决。12月30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详细叙述了经营者不予解决并告之“愿意去哪儿告就去哪告”的维权经过,同时要求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经市消协调查,该瓶蜂蜜确实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按陈女士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退货并十倍赔偿共计297元。
分析: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无生产日期商品的行为应属欺诈行为,按新《消法》规定对经营者应适用“欺诈行为赔偿”的相关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来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如消费者按以上规定提出赔偿请求可以使自己受到的损失以最大化得到补偿,同时也对经营者这种欺诈行为加以严厉惩戒。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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