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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毒品犯罪10起典型案例
2015-06-16 15:09:11 来源:人民网  作者: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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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哈尔滨6月16日电 6月16日上午,黑龙江省政府举行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毒品的危害,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远离毒品,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近年来,黑龙江省法院受理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受案数量由2010年的472件上升至2014年的1186件,同比上升了1.51倍。涉案毒品数量呈上升态势,个别大宗毒品犯罪涉案数量已达到1吨以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居高不下,2010年至2014年间,三类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98.83%。2010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19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071人。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779人,重刑率达到29.30%,各年度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其他刑事案件重刑率10个百分点以上。依法审结了昌百刚等26人、崔红日等23人、黄晓军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等一批涉案人数多、毒品数量大、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有力打击、震慑了毒品犯罪。

  近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尤其是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法院,分别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庭审等方式扩大毒品案件审判效果,有效发挥审判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说法、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多角度地开展普法宣传。把青少年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加大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2015年,全省法院还将借助法院政务网站、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传播平台,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和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附:黑龙江省毒品犯罪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百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08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昌百刚伙同他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向宁贵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20余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79克、氯胺酮(俗称“K粉”)30克。2010年9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昌百刚时,在其车内及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6.22克,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97.28克、氯胺酮14.13克、大麻414.48克。同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昌百刚藏匿在陈丹(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的甲基苯丙胺2 993.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09.34克、氯胺酮1 108.36克。

  综上,被告人昌百刚共贩卖甲基苯丙胺4085.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9.34克、氯胺酮1152.49克、大麻414.48克。另查明,2007年至2010年9月,昌百刚在住处或酒店等地多次容留陈银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9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百刚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昌百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昌百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昌百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昌百刚死刑。

  案例二:詹辉、张新涛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1年夏季至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新涛分别伙同李君、王俊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邵振发(另案处理,已判刑)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张新涛分3次从被告人詹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00粒,后将所购毒品运回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贩卖给他人。

  2012年4月3日,张新涛与李君到陆丰市甲子镇,从詹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496.8克,指使李君乘长途客车将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输到辽宁省沈阳市,并指使他人到沈阳市接应后运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同年4月6日下午,张新涛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1000克。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同公路集贤县收费站将张新涛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23粒(从他人处购买)及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7发。

  综上,被告人詹辉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04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00粒;被告人张新涛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4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123粒。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新涛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新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詹辉贩卖毒品及张新涛贩卖、运输毒品均数量大,且张新涛携带枪支、弹药运输毒品,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新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詹辉、张新涛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詹辉、张新涛死刑。


 

  案例三:赵红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3月初,被告人赵红刚与孙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约定,孙晶以48万元向赵红刚购买甲基苯丙胺,赵红刚按照约定与田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将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襄樊市运输到哈尔滨市。同年3月2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赵红刚入住的房间内,将正欲交易的赵红刚、孙晶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945.34克。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红刚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赵红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红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赵红刚死刑。

  案例四:伍炳见、王振宇、郑世勇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伍炳见携带甲基苯丙胺550克从广东省广州市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在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人王振宇家,伍炳见分别向王振宇联系的郑齐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郑世勇贩卖甲基苯丙胺15.6克和50克。郑世勇购买毒品后,于同年7月25日贩卖给焦某某甲基苯丙胺3克。另查明,郑世勇曾容留李某、焦某某、孙某某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同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郑世勇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8.89克。公安机关抓获伍炳见、王振宇后,查获王振宇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2.27克。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炳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振宇伙同伍炳见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世勇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伍炳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振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世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伍炳见、郑世勇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伍炳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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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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