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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聘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015-08-19 11:07:02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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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19日讯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18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提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公正文明、高效便民,领导干部不得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这是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的。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要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不报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投诉受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影响公正执法,包括向企业索取钱物、报销费用;强制企业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制参加学会、研究会等组织;接受企业礼金、有价证券等。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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